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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

著作权是保护创造性成果的法律工具,但时常会出现著作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六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首先是公共利益许可。当著作物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比如为了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目的,著作权人应该给予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即使未经他们的同意。这个情形将著作权的原则(规定著作权人有授权决定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了权衡。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获得酬金或者合理的补偿。

其次是法定计算机程序备份许可。这个情形规定了为了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程序备份的情况,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用户可以证明他的备份是合理的,比如用于灾难恢复和硬件升级等目的,那么他可以进行程序备份,即使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是法定个人私人使用许可。这个情形规定了居民可以在个人范围内使用受保护的著作物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比如个人可以复制音乐录音带、CD或者网络上传的音乐文件,用于个人享受等目的。但是这种使用并不包括公开传播和利用商业目的。同时,一旦公开传播或者商业目的,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四是法定字幕翻译许可。字幕翻译是在播出过程中实施的并且不直接用于公开传播的,它包括影视作品的字幕翻译、网络短视频的翻译等。这个情形规定,即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们没有权利制止第三方进行字幕翻译。这意味着,公众可以通过字幕翻译观看并理解影片和视频。

第五是法定个人网络传播许可。网络上的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比如视频和音乐网站,有时候需要对上传的著作物进行繁殖和传播。这个情况下,用户可以传播著作物到互联网上,即使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这种情况下并不包括商业目的的使用和公开传播,否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最后是法定临时翻译许可。这种情况适用于国际政治、文化交流等领域的需要,比如国际峰会、APEC等国际会议。这样的活动给人们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去了解不同的文化和语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人员可以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翻译。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上述六种法定许可情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通过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或补偿,同时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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